压缩天然气装卸臂使用符合国家文件要求
关于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国家下发的安全文件及其相关管理规范汇总
1、2008年9月1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其中的第16 条“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2、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其中第14条:“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3、2011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文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中第5、甲烷、天然气 安全措施中【操作安全】:(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4、 2015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 《目录》中1188项甲烷 列入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危险性类别为易燃气体类别1加压气体。
5、2016年6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委(2016)7号《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目录中45条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中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包括“燃气生产涉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易燃气体,液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原料涉及石油化工产品等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盐酸、氢氧化钠等爆炸、火灾、中毒、腐蚀。
6、2018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税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7、中石油企业规范《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Q/SY 1514-2012》中6.10中装卸区域中6.10.5和6.10.6中指出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加气软管应每班进行检查,至少两年应更换一次。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设计规范: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6.3管道及附件
6.3.6压缩天然气的加气站、卸气软管应采用适应天然气介质的气体承压软管,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4倍的系统设计压力,软管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意见稿):
6.3.11 LNG 供应站装卸车装置的进液管道应设置止回阀。LNG 槽车充装应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应设置拉断阀;液化调峰站、LNG 储配站内 LNG 槽车卸车应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其他 LNG 槽车卸车宜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当卸车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时,其设计爆裂压力不应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 5倍。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设计规范: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程设计规范GB/T51142-2015
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5.3.1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段设置拉断力为800N-1400N的拉断阀。
5.3.17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5-2011
6.3 装卸用管
装卸用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连接应担可靠;
(2)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安全保护措施;
(3)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充装介质相容,接触液氧等氧化介质的装卸用管的内表面需要进行脱脂出理和防止油脂污染措施;
(4)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装卸用管材料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
(5)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用管制造单位需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6)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7)装卸用管必须标志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文件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