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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气站申请和审批程序

2015-08-01 16:00:00

1、汽车加气站的项目审批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及时对社会公示、公告。
2、汽车加气站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1式2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乙级以上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机构编制。
(2)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b、汽车加气站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d、拟建项目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行业准入分析、拟征(占)用地及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附供气承诺文件或供气合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e、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同时附送以下文件: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3、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组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现场定点。如有必要,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立项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的,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举行听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同意批复立项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抄报省厅;对不同意批复立项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有效期两年,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建设的,该文件自动失效。已经批复立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要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改扩建、迁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5、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颁证。汽车加气站项目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凭立项批复文件按照国家规范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有关管理部门评审后,办理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安监、防雷、质检等有关手续后,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建设。汽车加气站建设完成后,经建设、环保、消防、安监、质检、防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安监、质检、专家及设计、建设单位参加,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项目申报单位凭《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能投产经营。
6、年度检查。《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一季度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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